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2,員小,183,201310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183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陳家鴻(原名陳江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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