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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6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晉徹
陳漢鎔
被 告 江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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