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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小調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相 對 人 吳秋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調解程序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被告設籍於臺中市豐原區,且侵權行為發生地點在臺中市神岡區大圳路與豐社一街口處,均不屬本院轄區,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各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因屬強制調解事件,故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尚有未合,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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