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3,員小,150,2014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15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簡旻毅
被 告 林全福 原住彰化縣埔心鄉○○路000巷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零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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