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3,員簡,281,20150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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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2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教佳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施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8月14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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