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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調字第106號
聲 請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日新種苗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聲請(訴訟),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日新種苗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影本。
二、被告日新種苗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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