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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166號
原 告 陳秀蘭
被 告 邱治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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