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4,員小,101,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0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賴旻毅
被 告 陳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陸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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