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4,員小,111,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游智泉
被 告 李文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8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4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附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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