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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釗深
被 告 吳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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