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4,員小,93,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9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鄭庭華
簡旻毅
被 告 林雪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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