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4,員簡,129,20150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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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金富
洪世明 彰化縣溪湖鎮○○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莨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法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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