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4,員簡,156,2015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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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月如
林柔杏
蕭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靜修雅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就劉月如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76元,就劉林柔杏部分核定為8,691元,就蕭麗部分核定為8,98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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