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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163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訴訟代理人 徐來弟
訴訟代理人 劉武雄
被 告 何楊麗卿
楊淑芬
楊為
楊玉英
許評儀
許文雄
許文龍
許耀云
許春香
楊蓍祿
朱翁文峰
朱翁鶴田
朱翁明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關於「..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八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十分之一...」;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權利範圍:公同共有8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公同共有10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主文欄所示錯誤情形,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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