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4,員簡聲,6,201508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許瑜紋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叁萬元後,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847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4年度員補字第23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104年度司執字第18477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104年度員補字第23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