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4,員補,197,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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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19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素昭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

二、提出經原告簽名或蓋章(即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繕本及委任狀。

三、提出坐落彰化縣員林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土地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

四、查明本件建物標的係同段225建號,抑或係255建號,並按查報結果更正訴之聲明,再提出該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所有權部之所有權人姓名請勿遮掩)。

五、被告蔡玉婷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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