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4,員補,218,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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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18號
原 告 陳順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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