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4,員補,224,201508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補字第224號
原 告 蔡惠珊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武宏等人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萬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