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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員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謝苙姿
被 告 黃燕萍 原住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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