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5,員簡,435,2017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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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蕙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登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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