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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簡更(一)字第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濟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陳濟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人者,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遺產登記資料謄本、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
三、裁判費新台幣54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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