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5,員補,449,2016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員補字第44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玉麗等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如有再轉繼承人者,其繼承系統表及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坐落彰化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上列所有權人即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本件遺產清冊或遺產稅免稅或完稅證明。

五、請一併計算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及換算各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分割後應有部分比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詹秀錦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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