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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司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OO、賴OO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賴OO應將坐落彰化縣大村鄉鎮安段531、1110、1154、1155、1156等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之建物於民國106年3月1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相對人賴OO、賴OO公同共有等語。
經查,本件前於106年6月1日由本院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迄未見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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