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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井涵英
訴訟代理人 賴瑩真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廖秋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之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06年度員補字第242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書(全部扶助)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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