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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23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建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蘇建豪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件車禍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初判表影本(應清晰可辨識,不得有模糊不清等情形)。
三、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陳正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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