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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143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
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書煩
訴訟代理人 陳聰卿
被 告 北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7年3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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