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簡,207,2017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07號
原 告 蕭振道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張格明律師
被 告 魏世輝
魏世文
魏世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他字第2258號案件刑事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次按上開規定中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魏世文、魏世珍主張原告及被告魏世輝有盜刻被告魏世輝印章及偽造系爭支票背書等嫌疑,業經被告i魏世文、魏世珍提出刑事告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他字第2258號案件進行偵查中,而原告及被告魏世輝於上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