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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簡字第278號
原 告 林淑
被 告 鄭明福
鄭時閔
鄭羅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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