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6,員補,58,2017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58號
原 告 楊燕翔
訴訟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世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完整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請按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