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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202,6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3,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得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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