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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司調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明正、張明煥、羅目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調解,聲明確認相對人等間就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所有權轉登記均無效。
相對人羅目莉應將該不動產變賣之價金返還全體相對人,並就相對人張明正應受償之部分由聲請人於債權範圍內代為受領等語。
經查,本件已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由本院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迄仍未見回覆,應已難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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