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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司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OO即陳OO、張OO、李OO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等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新台幣148,391元等語。
經查,本件於民國107年2月1日由本院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迄未見回覆,是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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