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司調,374,2019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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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司調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秋跼(即邱秀奈之繼承人)等9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調解係請求繼承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相對人應將民國102年11月1日該不動產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變更登記為全部相對人公同共有等語。

經查,本件已於107年12月19日函詢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惟迄未見回覆,已難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堪認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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