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小,336,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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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員小字第33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陳柏堯
被 告 黃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參元,及自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貳佰參拾陸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辨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3月5日下午3時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彰化縣○○鄉○○路00號前因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貿然倒車致撞損原告承保、被保險人李君童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送修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4,250元。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完畢。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2前段、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3,51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賠款同意書、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發票、受損照片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交通事故調查卷宗查閱屬實,且未據被告到場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查,被告就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具有過失,業經認定如前,且系爭車輛所受損害與被告之過失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應就系爭車輛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

又原告就其承保之系爭車輛既已完成保險理賠,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洵屬有據,自應准許。

六、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機械腳踏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536,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復系爭車輛費用4,250元,其中前護條2,000元、前面板1,500元、前面板上蓋650元、貼紙100元均為零件費用,業據提出估價單、統一發票為證,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5年4月(行車執照僅記載年月,未記載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7年3月5日,已使用1年11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003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

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理費用,於1,003元之範圍內,應認有據,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七、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

八、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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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250×0.536=2,278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250-2,278=1,972
第2年折舊值 1,972×0.536×(11/12)=969第2年折舊後價值 1,972-96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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