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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21號
原 告 張碧英
代 理 人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陳曲
訴訟代理人 蕭佳河
被 告 邱聰敏
被 告 邱張昭
被 告 邱聰安
被 告 邱聰佺
被 告 邱煌傑
被 告 邱憲瑜
被 告 邱聰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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