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33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慶佳 住彰化縣○○市○○路000號14樓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8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4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96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瑶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