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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淑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秀媚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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