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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簡字第54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珍締絲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淑份
訴訟代理人 張伶榕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芃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2,5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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