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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市○○段000000000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二、提出被繼承人賴**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應繼分比利、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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