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補,246,2018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46號
原 告 高素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興山慈惠堂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告合興山慈惠堂之法定代理人李金燦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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