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7,員補,304,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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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304號
原 告 林冠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海鵬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鎮○路段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以上均含全體共有人)及異動索引。

二、補正被繼承人之姓名、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應繼分比例。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四、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應以被告蕭海鵬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原告應陳報被繼承人所遺留財產之總價額,並依被告蕭海鵬之應繼分比例補繳裁判費。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及附表),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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