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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04號
原 告 林義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明食品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未據
原告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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