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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萱淯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4,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並提出上訴理由狀暨繕本,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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