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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志雄(信託登記予周宗熙)
上 列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林佳怡律師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徐佳詰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樓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曹福田 住臺中市○○區○○路0巷0號
曹芳榮 住彰化縣○○市○○街00巷00號
上列二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李淵源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曹秋雄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曹四輝 住同上路364巷22號
曹竣盛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號
曹黃春容 住同上段37號
曹永德 住臺中市○○區○○巷00號
曹瑋宗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
曹鈴川 住彰化縣○○鄉○○路○段000號
曹進祥 住同上
曹立杰 住臺中市○○區○○○路00巷00弄0
號
曹月娥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
號
曹崇裕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
曹勝翔 住同上
曹晏瑜 住同上
石美玉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0
號之2
曹崇澤 住彰化縣○○市○○路○段00號
黃梅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曹又仁 住同上
曹新武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
曹馨元 住同上
黃文珍 住彰化縣○○市○○路○段000巷00
號
曹晉祐 住同上巷11號
黃金鑾 住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
弄00號
曹全 住彰化縣○○市○○路○段00號
曹風堯 住同上段32巷27號
兼 上一 人
訴 訟代理 人 曹柏陽 住同上段35號
相 對 人
即 受告知 人 周宗熙(即被告黃志雄之受託人)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21樓
之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即「各共有人應受補金額配賦表(新方案)」中,關於「曹峻盛」之記載,應更正為「曹竣盛」。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如其錯誤已於判決原本更正,並予以註明,毋庸另為更正裁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另聲請人聲請就主文第一項所示附件有關「周宗熙」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志雄」云云,查本院將鑑定人華生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配賦表引為判決附件,原配賦表誤載為「周宗熙」部分,本院已更正,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員林簡易庭法 官 簡燕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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