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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陳帥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世榮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等事件,原告應具狀聲請閱卷,並遵期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鎮○○段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坐落彰化縣○○鎮○○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補正本件被繼承人黃豊彥之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繼承系統表,以被繼承人全體遺產為撤銷之標的,並追加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四、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及起訴狀附表),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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