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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1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銘忠
被 告 黃添進(兼黃永存之繼承人)
范氏映絨(即黃永存之繼承人)
黃宇民(即黃永存之繼承人)
黃如暄(即黃永存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范氏映絨、黃宇民、黃如暄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永存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添進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零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告范氏映絨、黃宇民、黃如暄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永存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黃添進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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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 本金金額 │ 利 息 │ │
│號│(新臺幣)├─────────┬───┤ 違 約 金 │
│ │ │ 起訖期間(民國) │年利率│ │
├─┼─────┼─────────┼───┼──────────────┤
│1 │75,046元 │自107年7月21日起至│1.15% │自107年7月21日起至107年10月 │
│ │ │107年9月25日止 │ │22日止,按左列利率10%計算之 │
│ │ ├─────────┼───┤違約金,自107年10月23日起至 │
│ │ │自107年9月26日起至│2.15% │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清償日止 │ │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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