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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24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邱嵩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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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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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債權本金 │ 利息 │
│號│(新臺幣)├──────────────┬─────┤
│ │ │ 起訖日(民國) │ 年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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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8,146元│自106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13.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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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818元│自106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13.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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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10,738元│自106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 1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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