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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9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李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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