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302號
原 告 賴坤溝
賴美郎
賴瑞彬
前列一人訴
訟代理人 賴韋利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複 代理人 石雅瑜
被 告 賴嬌
訴訟代理人 蔡毅鴻
被 告 蔡倉榮
訴訟代理人 蔡衍鐘
蔡鐘賢
被 告 陳信
昌守峰
前列一人訴
訟代理人 陳建勛律師
複 代理人 蕭汀玹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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