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8,員簡,329,202001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32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巫琨瑞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00巷
000號
居台中市○○區○○0街000號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俊勇 住台中市○○區○○里○○街○段00號
胡清煌 住彰化縣○○鎮○○里○○路○段000

胡國雄 住彰化縣○○鎮○○里○○0街00號
胡馨月 住彰化縣○○鎮○○里○○街0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請求優先承買權等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4,140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